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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7月份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的通知(闽电交交易〔2023〕91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6

各有关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

根据我中心已发布的本月中长期交易工作时序,现组织开展福建省2023年7月份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准入范围

本次交易的售电方为燃煤火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和独立储能电站,购电方为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代理购电方。

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代理购电方准入条件详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2〕682号)(以下简称“交易方案”)等相关要求。

二、交易方式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自主申报交易电量和电价。交易按照福建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并称“交易规则”)的规定,采用统一边际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和交易价格。

三、交易电量限额

获准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及电网代理购电方的交易电量限额按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等相关规定确定,由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进行设置。市场主体登录交易平台后,可在交易申报界面查看各自的交易电量申报限额。

四、交易价格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15号),参与交易的燃煤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393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根据该上下浮动限额和交易成交规则,相应设定购售双方交易申报价格下限为0.3146元/千瓦时,上限为0.4718元/千瓦时。

五、电网代理购电补充挂牌交易的组织

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未成交,则对电网代理购电在月度集中竞价中申报的电量开展一次补充挂牌交易。挂牌方(购电方)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摘牌方(售电方)为燃煤火电、余热余压余气和独立储能电站。

挂牌方和摘牌方分别按交易时序确定的时间通过交易平台自主申报。挂牌电量为代理购电方在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已申报但未成交电量,挂牌价格为最近一次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价格(0.4718元/千瓦时)。摘牌方在其交易电量限额范围内申报摘牌电量。根据交易规则相关规定,代理购电补充挂牌交易按照购方或售方申报电量等比例出清,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未足额成交电量按准入发电企业剩余限额等比例分配至各发电企业,交易价格按挂牌价格。

六、交易组织时序

1. 交易申报。6月25日9:00-11:00,获准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通过交易平台按交易单元自主申报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

2.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补充挂牌申报。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未成交,6月25日15:00-15:30,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申报挂牌电量和挂牌价格;15:30-17:00,准入发电企业申报摘牌电量。

3. 交易出清。6月26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按照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交易出清。

4. 安全校核。6月27日,调度机构对本次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

5. 交易结果发布。6月28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

七、其他

1.申报的交易电量单位为兆瓦时,保留3位小数,交易价格单位为元/兆瓦时,保留1位小数。

2. 联系方式:

(1)交易组织

交易部,0591-87076435、6579

(2)交易平台技术运维组

0591-87028452、8453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发至有关市场交易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未经发文单位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至收文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媒体,未经许可任何媒体亦不得擅自发布或转载,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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